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沅民一初字第261号
原告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谭建国,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曹慧,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沅江市书院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学军,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益阳市劳动事务代理服务中心、沅江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建荣
审判员 汪学军
审判员 李建龙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李婧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