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洞民初字第1119号
原告向桂清,男,193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向林军,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向桂清之子。
原告向佥丕,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前军,男,洞口县平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肖建华,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肖子平,男,194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肖尊华,男,195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第三人尹大展,男,195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尹湘瑞,男,195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
第三人洞口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在洞口镇雪峰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唐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桂清、向佥丕与被告肖建华及第三人尹大展、尹湘瑞、洞口县佳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桂清、向佥丕以本案争执标的不能确定为由申请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杨爱国
审 判 员  林章勇
人民陪审员  舒金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唐梅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