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华法执字第81号
申请执行人熊义东,男,43岁。
申请执行人刘忠成,男,60岁。
被执行人道县林业局,住所地:湖南省道县道江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陈耀明,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熊义东、刘忠成与道县林业局行政许可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道县林业局与申请执行人熊义东、刘忠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中法林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江平
审 判 员  廖能浩
代理审判员  毛 昊
二〇一三年五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