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资法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兴市支行,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
法定代表人肖群华,行长。
被执行人何江保,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现住湖南省白廊乡。
被执行人唐玉华,男,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现住湖南省白廊乡。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何江保、唐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江保、唐玉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何江保、唐玉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江保、唐玉华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银行存款29817.42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江保、唐玉华及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价值29817.42元的收入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谢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