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苏,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委托代理人朱胜辉,湖南澧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界市永通货运配载信息服务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回龙路。
法定代表人覃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富强,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张苏与被上诉人张家界市永通货运配载信息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永通货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张苏向本院提起上诉后,应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在上诉立案时以经济困难申请缓交,经审批准许张苏缓交至二审开庭前。2013年1月4日二审开庭后未交,2013年4月19日经再次催交至今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田玉萍
代理审判员  唐 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