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1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
负责人张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王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8日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1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金 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