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54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中路218号。
负责人罗方科,行长。
被执行人杨丛笑,女,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军电,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雨民初字第2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4日依法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贷款本金178307.39元及利息(截至2012年8月26日止的利息为12988.02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13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丛笑、陈军电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071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