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7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祥峰矿冶工贸公司
被执行人唐伟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唐伟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伟成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伟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87920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