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县民初字第141号
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汉辉,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宋钧雷,男,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
被告夏兰芳,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昱希,女,200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夏兰芳,女,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系陈昱希母亲。
法定代理人陈勇刚,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系陈昱系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兰芳、陈昱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84元,减半收取5992元,由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英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