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曾某,女,汉族,居民。
被告盘某某,男,汉族,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申负担。
审判员 成春林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婷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