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楼执字第128-1号
申请执行人赵红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北港街道办事处琵琶五社区湘汇源小区四栋411号。
被执行人严奉喜,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求索东路华菱融城10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2)楼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严奉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奉喜在2013年1月24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赵红霞货款147175.5元,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910元及申请执行费2300元。但被执行人严奉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严奉喜的银行存款157330.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周 石 保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