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196号
申请执行人曾思玉。
被执行人周利威。
被执行人朱剑。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3年4月7日向两被执行人周利威、朱剑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周利威、朱剑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周利威、朱剑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利威、朱剑的银行存款3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健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谭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