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开民一初字第01536-1号
原告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五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继伟,总经理。
被告张志权。
被告孙艳兰。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权、孙艳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志权、孙艳兰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再发典当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张志权、孙艳兰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毛江晔
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
人民陪审员  尹 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沈 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