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123号
原告卢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杜泉江,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荣剑,男,汉族,居民;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以本案主体不当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郭泽群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乔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