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40号
申请执行人罗宏。
被执行人周国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018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周国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国春的银行存款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盛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