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望调确字第00003号
申请人胡继勇,男,汉族。
申请人李爱存,女,汉族。
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胡继勇与李爱存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蔡智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胡继勇与李爱存因共有纠纷,于2013年4月26日经长沙市望城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原户主胡正强留在湖南望城农村合作银行8008****账户上的涉农补添资金405.09元,由当事人胡继勇领取。
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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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蔡智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