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安执字第21-1号
申请执行人刘志祥。
被执行人张勇。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常民二终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祥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勇之妻王娟在银行有存款,该财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因被执行人张勇存在转移财产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勇之妻王娟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母茂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