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石民一初字第37号
原告方某某,男,汉族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显龙,汉族。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付云,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汉族,
被告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郭守敬大道界家屯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立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州南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书英,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原告方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徐某某、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方某某、李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方某某、李某某申请撤诉,是原告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某某、李某某撤回对邢台瑞盛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龙 捷
审 判 员 唐 誉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志
校对责任人:唐誉打印责任人: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