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武执字第324-1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新的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源。
被执行人陈召耀。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召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召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陈召耀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亚米国际9楼803号房屋一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盛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