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安执字第73-6号
申请执行人曹国武。
被执行人徐端贵。
被执行人徐克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徐端贵、徐克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0月2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徐端贵之妻魏萍在银行有存款,该财产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徐端贵之妻魏萍在银行的存款XXX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母茂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王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