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吕初字第38-1号
原告周XX,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花板桥农校家属区。
被告李XX,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湖风景区天灯社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XX负担。
审判员  罗颂利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