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法执字第24号
申请执行人伍志佳,男,199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伍寿之,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梁召汉,男,194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有益,男,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伍志佳、梁召汉与刘有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刘有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1467、14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均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