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华法行初字第3号
原告尹志平,男,31岁。
原告甘信花,女,28岁
被告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阳华路。
法定代表人于鸿,该委主任。
原告尹志平、甘信花不服被告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江桥市计生征字(2013)年第060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志平、甘信花通过学习法律,提高了认识,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尹志平、甘信花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志平、甘信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尹志平、甘信花负担。
审 判 长 廖能浩
代理审判员 毛 昊
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春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