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武执字第471-4号
申请执行人朱银斋。
被执行人朱新民。
被执行人周三华。
被执行人周明英。
根据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常指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常鼎民初字第48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朱银斋与被执行人朱新民、周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2011)武执字第471-3号执行裁定书,追加被执行人周明英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被执行人周明英于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朱银斋偿还债务23万元,但被执行人周明英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明英的银行存款2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二喜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