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雨执字第54-1号
申请执行人陈少军,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何正加,男,197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雨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28174.31元,诉讼费473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何正加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930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满宏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龙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