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00362号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璐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
委托代理人张静生,湖北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杨,男,198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袁永,女,197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峻民
代理审判员 周平平
代理审判员 徐石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雯雯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