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4/4-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717-1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芳,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湘阴县凤南乡新堤村十二组29号。身份号码4306241969********。
被执行人曹新宇,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岸乡东屯村四组。身份号码430111196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曹新宇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曹新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曹新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曹新宇的存款、收入77372.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曹新宇的价值77372.5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