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4/4-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718-1号
申请执行人寻燕,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安泰新村17栋507房。身份号码4301051964********。
被执行人林新佳,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143号4门2单元2号。身份号码4301051956********。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248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林新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林新佳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林新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林新佳的存款、收入1455449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林新佳的价值1455449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