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24/4-13份数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698-1号
申请执行人曾民,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59号7栋304室。身份号码4301021958********。
被执行人王三伟,男,196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职员,住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59号8栋1单元401室。身份号码4301021967********。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长中民一终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三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三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王三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王三伟的存款、收入49995.6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王三伟的价值49995.67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周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