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娄星执字第498号
申请人颜文坪,女,198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军,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梁伦炎,男,194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刘田桂,女,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
颜文坪与梁军、梁伦炎、刘田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2)娄星民二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9月3日前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梁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娄底兴城支行的银行存款予以扣划。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宇容
审判员  胡若安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美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