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053号
申请执行人郑俊。
被执行人周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科的银行存款52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