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48号
原告沈要望,男。
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
原告沈要望与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起诉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要望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原告沈要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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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何文祥
审判员  袁 桦
审判员  王立炎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卢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