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双执预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唐琳,男,197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
被执行人刘强,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双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在2013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强银行账户上的存款2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 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铁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