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肖宗福,男。
被申请人谢三妹,女。
申请人肖宗福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谢三妹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肖宗福与被申请人谢三妹已取得联系,2013年4月15日申请人肖宗福撤回对被申请人谢三妹的宣告失踪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宗福与被申请人谢三妹已经取得联系,并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肖宗福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人宾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