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廖文旺,男,汉族,农民。
原告李松柏,男,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毛善学,男,湖南省双牌县峦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张宇村,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文旺、李松柏与被告张宇村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文旺、李松柏于2013年4月10日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书、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第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胡耀文
审 判 员 杜辉德
人民陪审员 杨迪波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三、《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四、《》
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