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永冷民初字第1299号
原告陈X山,男,1937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X娥,女,194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山诉被告周X娥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山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在2013年4月18日14时40分出庭。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X山负担。
审 判 员 黄寿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尹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