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427号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
被执行人张某乙。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41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文 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