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益法民二终字第1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培坚,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奇,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纪辉.
委托代理人周柏春,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巨威,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益赫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培坚、王奇,被上诉人李纪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柏春、唐巨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李纪辉提供的由刘金安出具的钢材明细证明,在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核实的情况下认可该证明的真实性,并向鉴定机构提供该证明以作为鉴定依据,其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孟令球
审 判 员  陈洪祥
代理审判员  刘德芳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