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中立民一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中新花园6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张国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爱军,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爱军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171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以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已经重新立案审理该案为由,于二0一三年四月九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惠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京
审 判 员 王大庆
代理审判员 向 源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邓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