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临民执字第202号
申请执行人杨昌淼,男。
被执行人徐绍海,男。
申请执行人杨昌淼与被执行人徐绍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昌淼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徐绍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该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昌淼借款本金10379元,并支付借款利息10788元,但被执行人徐绍海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绍海暂无银行存款,亦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杨昌淼后,其明确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徐绍海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临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建洲
审判员 陈爱明
审判员 虞典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葛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