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望执字第765号
申请执行人杨雪术。
被执行人成大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望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执行人成大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成大春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成大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成大春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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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贺靖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