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一初字第169号
原告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号广大夏**座**层。
委托代理人肖湘岳,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年**月**日出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四化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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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海涛
审 判 员 李跃雄
代理审判员 陈正荣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方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