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长县执字第9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牛利华。
被执行人许娟(系牛利华之妻)。
被执行人牛庚善。
被执行人徐臣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1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牛利华、许娟、牛庚善、徐臣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563000元,支付违约金96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6041元和执行费8030元,但被执行人牛利华、许娟、牛庚善、徐臣秀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利华、许娟、牛庚善、徐臣秀银行存款67308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67308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