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楼执字第302-1号
申请执行人潘三星,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岳阳市罐头厂下岗职工,住该厂宿舍。
被执行人汤雪平,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苏淮安县人,私营企业业主,住岳阳市银都大厦11楼。
被执行人张虹,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同下,系被执行人汤雪平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1)楼民三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汤雪平、张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潘三星借款80000元,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91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及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汤雪平、张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汤雪平以岳阳市友菱电梯有限公司名义存放在岳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履约保证金65300元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吴 同 高
执行员 周 石 保
执行员 聂 登 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欧阳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