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益法民二初字第54号
原告朱涛。
委托代理人易小红,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健。
委托代理人彭国军,系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涛诉被告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涛于2013年4月15日以被告湖南首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重组,其已申报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朱涛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涛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6830元减半收取38415元,由原告朱涛负担。
审 判 长  孟令球
代理审判员  彭 青
人民陪审员  詹 琴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