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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长县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陈某。
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4年4月17日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匡迪琪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