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310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甲。
被执行人赵某乙。
被执行人赵某丙。
被执行人赵某丁。
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的(2012)开民一初字第034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丁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丙银行存款人民币4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余志顺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