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113号
申请执行人丁新芝。
委托代理人彭国军。
被执行人顾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民初字第21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顾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顾明所有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光荣路水榭花城北城1栋2单元3003室[房产证号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339246号、土地使用证号为常国用(2011)商第4045号、面积为243.7平方米]一套,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丁新芝借款及利息。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杨冬初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