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752号
申请执行人李庭杰。
申请人执行人周伏梅。
被执行人万顺(湖南)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24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偿还欠款,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61487.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波
二○一三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