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洪法民一初字第32号
原告周敏,女。
委托代理人唐小平,男。
被告张华林,男。
委托代理人汤世刚,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喜生,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敏诉被告张华林共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敏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敏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周敏负担。
审 判 员 欧阳军民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莫 苓 芳